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玉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玉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5、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9年1月1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附表:受刑人葉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22日│107年11月6日或7日某│107年11月07日││││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22、1223號│字第151號│字第15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1日│108年08月20日│108年08月2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05日│108年09月10日│108年0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71號│第2316號│第2317號││││││└────────┴──────────┴──────────┴──────────┘附表:受刑人葉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7年05月11日│107年08月07日│106年09月18或19日││││107年08月22日│106年10月03日││││(2次)│106年10月23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撤緩│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號│字第1222、1223號│毒偵字第5、6、7、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埔簡字第7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64│108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26日│108年11月07日│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埔簡字第7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64│108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9月20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57號│第3070號(應執行刑有│第135號(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4月)│徒刑6月)││││││└────────┴──────────┴──────────┴──────────┘附表:受刑人葉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6、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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