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林健智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第一0九七、第一一一五、第一一八七、第一二二五、第一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之。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借據或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欄內「庚○○」之署押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支票及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借據或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欄內「庚○○」之署押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侵占及竊盜部分無罪。
事實
一、戊○○係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四十之三號「耀瑞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瑞公司」)之負責人,為克萊斯勒汽車公司宜蘭地區經銷商,經營汽車及零件買賣維修等業務。戊○○於民國八十四年間起,有客戶:(一)子○○(原名 張雪娥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購買克萊斯勒NEON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不詳),約定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二年,每期二月,共十二期、(二) 羅立祥 (已歿)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配偶壬○○名義購買克萊斯勒SARATUS
LE型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約定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五年,每期二月,共計三十期、(三)辰○○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 賴建中 名義購買克萊斯勒NEON型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約定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二年,每期二月,共十二期、(四)丑○○○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 陳俊凌 名義購買克萊斯勒CONCORDE汽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約定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五年,每期二月,共三十期。戊○○於購車時向子○○、羅立祥、辰○○、丑○○○表示其與宜蘭市信用合作社關係良好,可以申領支票使用,由其代為開立繳納汽車貸款之支票以繳付車款。惟戊○○後因公司經營不善,財務週轉困難,明知已無償還能力,為求調度資金,先向羅立祥、子○○、辰○○誆稱:需有票據進出紀錄並製造信用,方能申領支票等語,羅立祥、子○○、辰○○因信任戊○○且缺乏警覺性,則將印章交由戊○○保管,丑○○○則未獲告知,僅於購車時將印章交付戊○○辦理帳戶,其後戊○○再向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申領羅立祥、子○○、辰○○、丑○○○之支票使用。
惟戊○○向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申領羅立祥等人之支票後,未依約將申領之支票全部用以支付汽車貸款,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盜用羅立祥、子○○、辰○○、丑○○○之印章印文於支票發票人欄上,簽發如附表壹所示與汽車貸款面額不符之支票,作為羅立祥等人開票及負擔票據責任之意而偽造有價證券,誆稱為客票,再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以下簡稱「臺灣企銀」)、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以下簡稱「第一銀行」)辦理票據貼現,另向乙○○、卯○○、癸○○、甲○○及地下錢莊佯稱為客票,用以換取票據或調借現款(行使方式均如附表所示),並於原申領之支票本用罄後,以羅立祥等人之名義,繼續申領支票本,致宜蘭市信用合作社陷於錯誤而繼續交付支票本,並致臺灣企銀、第一銀行、乙○○、卯○○、癸○○、甲○○均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款項或換取支票,足生損害於羅立祥、子○○、辰○○、丑○○○及借款或換票人臺灣企銀、第一銀行、乙○○、卯○○、癸○○、甲○○等人。嗣因票據到期不獲兌現,執票人發現於發票人羅立祥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後,仍有以其名義開立之票據,而查知上情。
二、丙○○任於職耀瑞公司擔任業務員,因業務上之需要,平日均領有宜蘭市信用合作社支票本供戊○○使用,且為求方便,多將領用之支票本及印章置於耀瑞公司保險櫃中。嗣戊○○因發覺公司經營不善,已無清償能力,竟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欲潛逃時,未經丙○○同意,於支票發票人欄盜用丙○○之印章印文,簽發如附表壹編號五所示之支票,表示丙○○為發票人負擔票據責任而偽造有價證券,並誆稱為客票,持向乙○○調借現款,或向第一銀行、臺灣企銀辦理票貼(行使方式如附表壹編號五所示),使乙○○、第一銀行、臺灣企銀陷於錯誤,而交付如數款項,致生損害於丙○○, 嗣同 因票據到期不獲兌現,執票人發覺而查悉上情。
三、戊○○另以耀瑞公司之名義,先後於附表貳(一)、(二)所示之時間,向臺灣企銀申辦如附表貳所示金額之貸款,戊○○之父庚○○僅同意於如附表貳(一)部分之借款擔任耀瑞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詎戊○○明知其餘如附表貳(二)部分未得庚○○之同意,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之概括犯意利用不知情之丁○○,連續於耀瑞公司向臺灣企銀辦理貸款出具之借據上連帶保證人欄內偽造庚○○之署押及盜用庚○○印章印文(數目亦如附表貳(二)所示),並持向臺灣企銀辦理貸款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庚○○及台灣企銀。嗣經臺灣企銀以庚○○為連帶保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清償貸款時,庚○○委託律師閱卷發覺其上署押及印文並非經庚○○所同意為之,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壬○○、辰○○、子○○、丑○○○、丙○○、庚○○、卯○○、癸○○、甲○○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乙○○訴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右揭犯罪事實三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右揭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辯稱:耀瑞公司為克萊斯勒汽車臺灣總代理寶慶汽車公司之經銷商,寶慶公司為促銷汽車,曾辦理低利率分期之促銷方案,該方案需申請者信用良好,並有二人以上之保人,且以支票支付款項。丙○○為耀瑞公司新車部副總經理,告訴人壬○○之夫羅立祥、辰○○、子○○、丑○○○到公司欲以該方案辦理汽車貸款時,因限於無支票可供使用,要求公司協助幫忙,伊乃與宜蘭市信用合作社接洽開辦支票帳戶繳交汽車貸款事宜,宜蘭市信用合作社則表示需先加入信用合作社會員及開辦活期帳戶,且帶該活期帳戶往來達核定開支票帳戶之基數時,方同意開辦支票存款帳戶,信用合作社亦要求客戶申請支票帳戶不可僅作汽車貸款使用,尚須有其他金額往來出入,方能繼續往來,伊便轉知丙○○與告訴人羅立祥等人聯絡,羅立祥等人亦均同意加入信用合作社會員,申請活期帳戶、支票帳戶,並由耀瑞公司帶其存入活期帳戶資金製造信用,以便達申領支票之核定基數,待支票核定使用後,並同意耀瑞公司進行一切銀行信用往來,告訴人等僅需分期繳納購車之金額於支票帳戶內,其餘資金進出由耀瑞公司處理。其後丙○○則陪同告訴人前往信用合作社加入會員,填寫開辦活期帳戶及支票存款帳戶申請單,並核對告訴人之身分、印章,後告訴人則將活期存款存摺經由丙○○交至耀瑞公司,由耀瑞公司以公司資金存入告訴人帳戶內以製造資金進出紀錄,提高信用額度,以迅速累積請領支票之基數。嗣告訴人已達申領支票本之標準後伊前往領取支票,並將支票、印章及活期存款簿等交付丙○○,由丙○○與告訴人洽談分期繳款之數額,並當場簽發支票,惟因耀瑞公司先前以公司資金代為製造信用,而分別存款於告訴人帳戶,故要求丙○○轉知告訴人簽發支票時須留用數張空白支票供耀瑞公司製造資金進出及辦理汽車保險費及領取牌照費用,而告訴人所聲請之貸款期限皆超過二十五張(多超過二十五期),故告訴人曾轉知丙○○要其代為領取往後之支票本使用,且因告訴人等之前均同意耀瑞公司得以於宜蘭市信用合作社製造資金進出紀錄,故伊乃分別以支票向臺灣企銀及第一銀行辦理票據貼現,以製造該帳戶信用之活絡狀況取信於信用合作社,伊使用告訴人之帳戶及支票,均係經告訴人等授權同意而為,並無偽造情形,而且以支票繳付汽車貸款事宜均由丙○○轉知,伊事先並無與告訴人接洽,丙○○為公司業務人員,本就同意伊使用支票云云。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戊○○係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四十之三號耀瑞公司之負責人,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經八九中辦三字第0八七七四二號函所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紙在卷可稽。而告訴人子○○,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購買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不詳)、羅立祥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配偶壬○○名義購買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告訴人辰○○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賴建中名義購買自用小客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告訴人丑○○○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陳俊凌名義購買汽車一輛(車號:0000000號),則有壬○○、賴建中、陳俊凌行車執照各一紙、子○○新車訂購合約書一紙、羅立祥及丑○○○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以羅立祥、子○○、丑○○○、辰○○及丙○○名義,簽發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誆稱為客票,向乙○○調借六百零一萬三千零五十九元,及向甲○○、癸○○、卯○○等人並換票以調借現款,或向臺灣企銀、第一銀行辦理票據貼現等情,業經告訴人乙○○、 余淑真 、卯○○、癸○○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指訴綦詳,並經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自承:汽車貸款部分,是那個業務員經手就由他來開票,除車款之外,其他都是由我來開票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亦據告訴人丙○○於本院調查中指稱:當初是向寶慶公司貸款,免房保,所以要用支票,原先只有領用一本,因為第一本不夠用,貸款時間比較長,所以還要開第二本,印鑑章及支票本都留在被告那裡,車款部分有些是我開票,客戶都用匯款匯到合作社,再由被告轉帳到寶慶公司,後面非車款的部分我不知道被告如何使用,我們作業務員都要開票,原本我將空白支票及印章交給被告,後來被告說支票留在公司,後來有人拿票來找我,我才知道也被盜用等語綦詳(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復有宜蘭市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票據使用狀況查詢單、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羅立祥、丑○○○、辰○○、子○○對帳單、羅立祥、丑○○○、辰○○、子○○等人之存款帳戶印鑑卡各一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數紙,以羅立祥、辰○○、子○○、丑○○○名義開立之支票影本數紙、乙○○匯款通知單七紙、宜蘭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數紙存卷可稽,另有臺灣企銀票據明細表及支票影本、丑○
○○、辰○○、子○○、第一銀行票據明細表、臺灣企銀耀瑞公司票據明細表、羅立祥宜蘭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各一冊、賴建中、陳俊凌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應收票據讓與擔保明細表(含票據明細表)各二紙、壬○○於華南商業銀行票據明細表二紙、支票領用簽名三紙、丙○○提出被告盜用十一張支票明細一件存卷可佐,是被告以告訴人羅立祥、辰○○、丑○○○、子○○、丙○○名義開立支票以供換票調現及票據貼現等情,堪予認定。
(二)被告固以前詞辯稱該行購車優惠方案需以支票分期付款,製造資金進出紀錄以提高客戶信用云云,然被告亦於偵查中陳稱:我第一本支票大都交付客戶,支票兌領亦與汽車貸款金額相符,但從第二本開始,我為要在渠等支票存款製造信用,即申領支票,大量行使客戶支票,客戶貸款繳完後,我仍然繼續使用客戶支票,除丑○○○沒有告知外,其餘都有告知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三七頁背面、第一三八頁),而告訴人辰○○於本院調查中亦指稱:被告帶我到信用合作社開戶貸款,我原本要以現金分期付款,但被告主動跟我說分期付款可以開戶以後用電匯,她並沒有說開支票帳戶的事,後來被告帶我到合作社時,我印章與身分證均交給被告辦理,過二星期後才還給我,不過沒有把支票簿給我,後來才知道被盜用,我沒有用過支票來支付過車款(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告訴人子○○則陳稱:是被告親自帶我去辦支票開戶,她跟我說要用支票付車款,辦好貸款後,我有問被告印章及支票簿何時還我,她說手續尚未辦好,所以沒有將印章及支票簿還我,我是二十四期貸款,一本支票就夠了,但她說支票已經還給合作社,印章還放在家中,最後又跟我說印章掉了,我想克萊斯勒是大公司,所以沒有追究(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告訴人壬○○亦稱:當初是被告帶我先生去銀行辦理,我先生回來後也沒有提過支票的事,我們原本是打算用現金分期付款,每期都是我親自拿錢到被告公司給被告或被告職員己○○收受,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有支票的事,因為丙○○跟我說被告逃走,我才知道有支票被盜用,被告、丙○○及己○○在八十七年五月就知道我先生過世的事(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宜蘭市信用合作有關辦理活期帳戶、支票帳戶之開戶時間、歷次領用及支票使用情形,該社亦函覆稱:「二、本社於接受客戶開戶(含活期存款帳戶及支票帳戶)均依規定需本人到場方得辦理開戶手續;三、有關 羅立祥君 等四人歷次領取支票情形,係委由戊○○憑以該等在本社留存相符之印鑑,來社辦理領取支票」,此有該社九十年一月二日宜信字第00一號函一件在卷可稽,另該社亦表示辰○○、子○○部分亦為被告所領用,此有該社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宜信第七0四號函資料一件存卷足參,顯見被告應係自第一本支票起,即代告訴人等領用支票,並將告訴人等之印章及活期帳戶存摺留供己用,於開立車款支票後繼續領用支票供己進行資金調度使用。另告訴人丙○○亦於本院調查中證稱:被告及寶慶公司說好先用我們的票來押票,有經過我的同意幫辰○○、子○○、丑○○○及壬○○押票,客戶前面的票下來時,我可以肯定沒有經過客戶,但是我不確定是我或被告簽發的支票,但就算是也只有第一本支票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八月六日訊問筆錄),足認告訴人縱係同意以支票方式支付分期價款,亦僅以一本支票(二十五張),且以車款分期價額為限,而告訴人丙○○縱為公司業務員,然亦僅以公司業務範圍(如車款)內之支票為限。況羅立祥業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存卷為證,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後亦以羅立祥名義開立多紙支票,其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偽造支票甚明。另雖告訴人子○○因更名之故,曾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前往宜蘭市信用合作社辦理印鑑變更,有該社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宜信字第四七七號更名印鑑變更資料一件附卷可憑,然告訴代理人巳○○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告係告知告訴人子○○支票退回合作社,所以告訴人才不疑有他,前往辦理印鑑變更(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亦足認告訴人等並未同意被告使用支票,亦未同意被告簽發支票製造資金紀錄。再觀之被告簽發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持以向告訴人乙○○、癸○○、甲○○、卯○○調借現款,或向臺灣企銀、第一銀行辦理票貼,甚者向地下錢莊調現,使告訴人負擔票據責任,以供其資金調度,徵諸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自八十七年四、五月間,克萊斯勒要求公司要將車子買斷,而我有錢押在寶慶公司,才會導致周轉不靈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足認被告以告訴人等名義簽發支票均係意圖供耀瑞公司資金調度之用而偽造支票行使調現,被告所辯為製造資金進出紀錄以辦理支票使用云云,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偽造告訴人壬○○之夫羅立祥、丑○○○、辰○○、子○○、丙○○之支票並持以行使等情,足堪信實。
(三)右揭犯罪事實三部分:查被告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其所有座落於宜蘭市○○段五九、六0、九一地號土地及建號七0六之建物,提供臺灣企銀設定本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三紙及建物登記謄本一紙附卷足稽,後臺灣企銀亦於八十五年間撥付一千五百萬元之貸款予被告(含附表貳(一)共三百萬元及附表貳(二)編號一至三共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附表貳(一)部分,由庚○○擔任連帶保證人,業據告訴人庚○○於本院調查中指稱:我在八十五年只有簽一筆三百萬元貸款之信約定書,其他的貸款我均不知情,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相符,並有借據三紙及庚○○出具之授信約定書一紙附卷可參。然其餘附表貳(二)部分之貸款(前三筆為原撥款借據,後為展期或換單借據),均為被告囑由不知情之丁○○於借據或週轉金貸款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欄處,偽造庚○○之署押及盜用印章印文,以使庚○○負連帶擔保責任一節,亦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均供承不諱,並經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沒有經過庚○○的同意,是被告與銀行聯繫後,叫我去銀行簽名蓋章的,事後我也沒有告訴庚○○等語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且有借據及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共二十三紙附卷可憑。雖臺灣企銀另於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告訴人庚○○連帶給付借款,此經本院調取本院民事庭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卷核閱屬實。然證人即本件承辦人員 陳國禎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八十五年時是被告到銀行辦理貸款,庚○○也有到場,而印章由丁○○帶去,事後被告金額並沒有減少,應該有其他展期與換單的部分,所以會用到庚○○的印章,我確定庚○○八十五年時有到場簽授信約定書,之後換單與展期部分我不確定,當時丁○○確實有帶同庚○○去對保,事後相關的借款都是由丁○○到場簽名蓋章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顯見證人陳國禎僅能證明告訴人庚○○僅有於授信約定書上簽名蓋章,其餘借據及展期、換單借據上庚○○之印文、署押,亦難以證明係告訴人庚○○所同意而為。至授信約定書,雖係概括擔保之約定,然告訴人庚○○亦陳稱僅擔保三百萬元之債務,其餘均未親自或授權他人對保,則其餘被告偽造告訴人庚○○署押及盜用、印文部分,難認均屬告訴人概括擔保範圍之內。又本院委請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與告訴人庚○○是否同意為一千五百萬元之連帶保證人實施測謊,其測謊結果認:「戊○○承認一千五百萬元未經庚○○同意、二、庚○○未同意做戊○○一千五百萬元保證人」,有該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0)陸(三)字第九00一七六八0號鑑定通知書及被告所書之自白書一紙存卷可參。而臺灣企銀在另案民事訴訟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兩造同意停止訴訟,並於四個月後未聲明續行訴訟,視為撤回,有該庭訊問筆錄足參(見本院民事庭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號第二四八、二五九頁),並由該院就被告與耀瑞公司其他股東(未含告訴人庚○○)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判決,有本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附卷足憑,亦佐證臺灣企銀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而捨棄對告訴人庚○○之請求,僅就被告與耀瑞公司股東部分為借款求償。是被告囑由不知情之人於向臺灣企銀借款之借據或契約上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庚○○之署押及盜用印章印文一節,同堪認定。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偽造羅立祥、丑○○○、子○○、辰○○、丙○○之名義簽發如附表壹所示支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向告訴人乙○○借款,並佯稱交付之支票為客票,或向癸○○、卯○○、余淑真等人換票調現,或向臺灣企銀、第一銀行辦理票貼,使其等交付該支票本身之價值,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不另論詐欺罪。
又被告冒羅立祥等人之名義向宜蘭市信用合作社詐欺支票本供己使用,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行法第三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嫌,容有誤會。被告偽造前揭支票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所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各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連續詐欺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另被告於附表貳(二)之借據及契約書上偽造告訴人庚○○之署押及盜用印章印文,並持以向臺灣企銀辦理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丁○○偽造署押,及盜用印章印文,為間接正犯。其偽造印署押及盜用印章文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罪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借據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庚○○」之署押及盜用印章印文向臺灣企銀辦理貸款,致臺灣企銀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各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前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又被告所犯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與分論併罰。爰審酌
被告經營汽車買賣業務,不思以正常方式經營貸款,竟利用客戶多為原住民,缺乏金融知識,漠視相關金融法令,偽造大量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票貼,或向民間調現換票,或偽造連帶保證人名義,致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造成金融秩序紊亂,且告訴人均須負擔票據責任,影響社會經濟生活之安定至鉅,其所牽連甚廣且數額甚大,對交易安全產生重大危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不值輕議,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
(一)寅○○領有華僑銀行羅東分行支票簿(帳號:四三二○號),戊○○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向告訴人借票使用,寅○○不疑有他,同意借予支票,惟約定支票總票面金額不得逾五十萬元,戊○○為取信告訴人並同意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乙輛過戶予寅○○以為擔保,惟戊○○要求該車仍借其使用。不料,戊○○、 簡歧仲 二人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潛逃時,竟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車侵占入己,駕駛該車逃逸,事後寅○○發現票面金額早已逾五十萬元之限額。
(二)己○○原任職於被告戊○○所經營之耀瑞汽車公司,擔任保險出險理賠員職務,自八十六年起戊○○不定期向己○○借支票週轉使用,悉有如期軋入兌現,不法之所有,設詞向己○○佯稱亟需借款九十萬元應急,囑匯入指定之台灣中小企業宜蘭分行耀瑞汽車有限公司帳戶內,供支票兌現之用,最晚同年二月中旬必歸還,己○○基於僱主情誼轉介戊○○向夫即辛○○商借獲得同意,由己○○自辛○○帳戶領出八十九萬餘元,己○○、辛○○因此陷於錯誤,湊出九十萬元如數匯入,迨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己○○前往公司上班,其他員工告稱老板及老板娘(戊○○、 簡岐仲 )已跑路,繼有甚多地下錢莊業者及民間債權人前來索債,方知戊○○早已負債累累無償債能力,竟意圖不法施用詐術欺矇員工騙取得不法利得。另其向告訴人己○○借支票使用達十八張,總金額二百四十四萬元亦未再依約軋入款項,致己○○蒙受鉅額之票據責任,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三)惟查,被告固不否認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向告訴人寅○○借用空白支票,並以寅○○之名義簽發支票以供調現或辦理票貼之用(如附表參(一)部分所示),此均有宜蘭市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票據使用狀況查詢單、支票影本、臺灣企銀票據明細表、第一銀行票據明細表等存卷足佐。然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堅詞否認有五十萬元之限制,並稱:告訴人沒有表示不能超過五十萬元,我都有匯款進去,之前往來就超過這個數量,我們有金錢上的往來,他才會把票借給我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而依據卷存支票,被告以寅○○名義簽發之支票,僅前四張總面額即超過五十萬元,此均有前揭明細表附卷足稽。另被告將原案外人 柳凱耀 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一輛過戶予寅○○係供擔保之用(說明如無罪部分),如未同意使用支票,豈需將前揭車輛所有權移轉於告訴人寅○○以供擔保?顯見告訴人確實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簽發支票使用。又借款五十萬元限制之約定,亦查無書面約定足資參憑,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以寅○○名義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四)又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告訴人己○○借款九十萬元,由己○○轉介被告向其夫辛○○出借九十萬元予被告,供支票兌現使用,並匯入指定之台灣中小企業宜蘭分行耀瑞公司帳戶內,此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辛○○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六六一四六)存摺內頁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並據被告自承在卷,且經告訴人己○○與證人辛○○證訴甚詳。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告當時說有急用,當時我在被告公司上班,我是她的朋友,我信的過她,且被告說公司有向銀行辦理票貼融資(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足認告訴人九十萬元之借款係出於與被告僱傭情誼及信任關係而出借。雖被告於八十六年起公司營運即有危機,然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方為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此有該所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九)宜票交字第一0九號函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八九)金徵(業)字第五二二六號函各一件附卷可參。而被告長期經營汽車買賣業務,本即經常進行資金調度周轉,復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當時我還有一百多萬的保險,資產二百多萬,我認為我公司還可以營運,所以才會借款(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於借款之初,並非完全陷於無資力之狀態,其因週轉之故向告訴人借款應急,應係單純借貸關係,尚難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詐欺之不法意圖。另被告以己○○之名義簽發如附表參(二)部分之支票向乙○○、癸○○及臺灣企銀等換票調現或辦理票貼等情,固據被告於本院調查供承無訛,並有告訴人 林莉利 提出之本院民事支付命令、簡易判決數件附卷足憑(八十九年度羅促字第四0五七、第五三三四號、第二八九一號、、第一六三0號、第二二九三號、九十年度羅促字第二二三八號、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五0號)。然告訴人己○○於本院調查中亦自承:最初被告是跟我週轉,他都拿錢給我,由我存入我的支票戶,當時我還有剩下約十二、三張票,我有拿回印鑑章,所以她應該沒有辦法再領票,但那十二、三張的金額我不知道,被告是一張一張票的借,被告借票時我沒有登記,不清楚哪些是授權的,被告有可能在我取回印鑑章時就把剩下的票蓋好了,被告之前借票,都有經過我的同意,但我沒有查證被告借票時的金額,我是在八十八年以後才知道被告有不正常的進出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如此告訴人既已將支票簿、印章交由被告保管使用,並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簽發支票,僅因常其信賴關係而未詳查支票金額及用途,雖其後已經印章取回,然被告在其授權下以其名義簽發之支票,實難認係未經告訴人授權而偽造。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此部分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二部分之犯行,是被告與告訴人己○○九十萬元之借款及以告訴人己○○、寅○○名義簽發支票使用部分,均屬民事糾葛,宜循民事途徑解決。惟公訴意旨認此二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貳(二)所示借據或契約書上「庚○○」之署押,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寅○○同意借予被告戊○○支票使用,惟約定支票總票面金額不得逾五十萬元,戊○○為取信告訴人並同意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乙輛過戶予寅○○以為擔保,惟戊○○要求該車仍借其使用。惟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潛逃時,竟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車侵占入己,駕駛該車逃逸,因認被告除犯侵占罪嫌云云。
(二)丙○○因業務需要,領有宜蘭市信用合作社支票簿,為方便使用,多將支票本連同印鑑置於公司保險櫃,惟被告逃逸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支票本及印鑑一併竊取,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云云。
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原案外人柳凱耀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一輛過戶予寅○○以為擔保,有完稅證明、燃料費繳款書、牌照稅繳款書、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登記書、發票及行車執照各一紙在卷足憑,並據被告於本院調查中陳稱:車子是我們的,是過戶給被告做擔保,賣的時候是我先生在談,本來要以三十一萬六千元成交,可是他沒有買,當時發票是為了做出假的發票為憑證,與車子沒有關係,否則他不讓我票貼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亦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當初車子是要過戶給我擔保,並不是要賣給我的,我也沒有占有使用,我確實有同意就借給被告十一張支票,之前我確實知道金額,但後來銀行通知我,我才知道使用超過五十萬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交付告訴人汽車僅係作為擔保之用,並無出售之意,其將車輛置於自己使用支配之下,為所有人正常之使用收益權限,並無公訴人所指侵占之犯行。另竊取告訴人丙○○支票簿及印鑑部分,查告訴人與被告本即具有親屬、僱傭關係,其平日即將支票本及印鑑交由被告放置於公司保管箱中,此均據告訴人丙○○陳述在卷,則被告依其平日習慣將空白支票簿取走使用,縱未歸還,對該印鑑及空白支票仍屬有管領權之人,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之主觀犯意,尚與竊盜罪嫌無涉,是亦難以竊盜罪嫌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侵占及竊盜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公訴人起訴書論罪法條雖未論及,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亦已論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附表壹:
一、羅立祥部分:
(一)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民國)││(新台幣:元)││├─┼────────┼───────┼───────┼────────┤│一│八六、一二、二三│0000000│一八三、000│不詳│├─┼────────┼───────┼───────┼────────┤│二│八七、三、二七│0000000│二七0、000│不詳│├─┼────────┼───────┼───────┼────────┤│三│八七、四、二七│0000000│一五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
(二)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一│不詳│0000000│二三四、六八二│向台灣企銀票貼│├─┼──────┼───────┼───────┼──────────┤│二│不詳│0000000│五八、000│不詳│├─┼──────┼───────┼───────┼──────────┤│三│不詳│0000000│二八一、五一八│不詳│├─┼──────┼───────┼───────┼──────────┤│四│不詳│0000000│六八、二四0│向台灣企銀票貼│├─┼──────┼───────┼───────┼──────────┤│五│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六│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七│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八│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九│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十│不詳│0000000│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十│不詳│0000000│五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一│││││├─┼──────┼───────┼───────┼──────────┤│十│不詳│0000000│四三、一二0│向台灣企銀票貼││二│││││├─┼──────┼───────┼───────┼──────────┤│十│不詳│0000000│一二0、000│不詳││三│││││├─┼──────┼───────┼───────┼──────────┤│十│不詳│0000000│八0、000│不詳││四│││││├─┼──────┼───────┼───────┼──────────┤│十│不詳│0000000│八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五│││││├─┼──────┼───────┼───────┼──────────┤│十│不詳│0000000│三二、四六0│向台灣企銀票貼││六│││││└─┴──────┴───────┴───────┴──────────┘
(三)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一│八七、一0、二二│0000000│九0、000│不詳│├─┼────────┼───────┼───────┼────────┤│二│八七、一0一五│0000000│二00、000│不詳│├─┼────────┼───────┼───────┼────────┤│三││0000000│七七三、二00│不詳│├─┼────────┼───────┼───────┼────────┤│四│八七、一一、一七│0000000│八九、三二0│不詳│├─┼────────┼───────┼───────┼────────┤│五│八七、一一、三○│0000000│七八、四六0│不詳│├─┼────────┼───────┼───────┼────────┤│六│八七、一0、一五│0000000│七0、000│不詳│├─┼────────┼───────┼───────┼────────┤│七│八七、一一、一八│0000000│三00、000│不詳│├─┼────────┼───────┼───────┼────────┤│八│八七、一二、二三│0000000│九五、三八四│不詳│├─┼────────┼───────┼───────┼────────┤│九│八七、一二、三一│0000000│九六、二七六│不詳│├─┼────────┼───────┼───────┼────────┤│十│八七、一二、二九│0000000│七三、二四六│不詳│├─┼────────┼───────┼───────┼────────┤│十│八八、二、二五│0000000│八0、000│不詳││一│││││├─┼────────┼───────┼───────┼────────┤│十│八七、一一、一七│0000000│二四、000│不詳││二│││││├─┼────────┼───────┼───────┼────────┤│十│八八、一、二五│0000000│一0五、000│不詳││三│││││├─┼────────┼───────┼───────┼────────┤│十│八八、五、三一│0000000│二五0、000│不詳││四│││││├─┼────────┼───────┼───────┼────────┤│十│八八、三、一八│0000000│二六0、000│不詳││五│││││├─┼────────┼───────┼───────┼────────┤│十│八八、二、二0│0000000│一五0、000│不詳││六│││││├─┼────────┼───────┼───────┼────────┤│十│八八、三、二六│0000000│一00、000│不詳││七│││││├─┼────────┼───────┼───────┼────────┤│十│八八、二、二六│0000000│一00、000│不詳││八│││││├─┼────────┼───────┼───────┼────────┤│十│八八、一、一五│0000000│二三、二00│不詳││九│││││├─┼────────┼───────┼───────┼────────┤│廿│八八、三、二0│0000000│九0、000│不詳│├─┼────────┼───────┼───────┼────────┤│廿│八八、四、二0│0000000│九0、000│不詳││一│││││├─┼────────┼───────┼───────┼────────┤│廿│八八、四、三0│0000000│九0、000│不詳││二│││││├─┼────────┼───────┼───────┼────────┤│廿│八八、三、二五│0000000│五一、三00│不詳││三│││││├─┼────────┼───────┼───────┼────────┤│廿│八八、六、三0│0000000│一五0、000│不詳││四│││││├─┼────────┼───────┼───────┼────────┤│廿│八七、一一、三0│0000000│一五0、000│不詳││五│││││└─┴────────┴───────┴───────┴────────┘
(四)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一│八八、六、三一│0000000│三三二、六00│不詳│├─┼────────┼───────┼───────┼────────┤│二│八八、五、二0│0000000│四五、九七0│不詳│├─┼────────┼───────┼───────┼────────┤│三│八八、四、二0│0000000│三、七0五│不詳│├─┼────────┼───────┼───────┼────────┤│四│八八、四、二0│0000000│一三、五三0│不詳│├─┼────────┼───────┼───────┼────────┤│五│八八、七、三一│0000000│五六、三00│不詳│├─┼────────┼───────┼───────┼────────┤│六│八八、八、二五五│0000000│九0、三八0│不詳│├─┼────────┼───────┼───────┼────────┤│七│八八、七、三一│0000000│一五三、八二0│不詳│├─┼────────┼───────┼───────┼────────┤│八│八八、七、二六│0000000│六二、八二0│不詳│├─┼────────┼───────┼───────┼────────┤│九│八八、一0、二一│0000000│二八八、三六五│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辦理票貼│├─┼────────┼───────┼───────┼────────┤│十│八八、八、三一│0000000│二0一、000│不詳│├─┼────────┼───────┼───────┼────────┤│十│八八、一0、二九│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一││││行辦理票貼│├─┼────────┼───────┼───────┼────────┤│十│八八、一一、二九│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二││││行辦理票貼│├─┼────────┼───────┼───────┼────────┤│十│八九、一、三一│0000000│九八、三二0│不詳││三│││││├─┼────────┼───────┼───────┼────────┤│十│八九、一、二0│0000000│九八、三二0│不詳││四│││││├─┼────────┼───────┼───────┼────────┤│十│八八、九、三0│0000000│三二0、000│不詳││五│││││├─┼────────┼───────┼───────┼────────┤│十│八八、一二、三一│0000000│二三二、八00│不詳││六│││││├─┼────────┼───────┼───────┼────────┤│十│八八、九、三0│0000000│二五三、八00│不詳││七│││││├─┼────────┼───────┼───────┼────────┤│十│八八、八、一七│0000000│二五三、六00│不詳││八│││││├─┼────────┼───────┼───────┼────────┤│十│八八、一一、二二│0000000│八三、四二0│向台灣企銀辦理票││九││││貼│├─┼────────┼───────┼───────┼────────┤│廿│八八、一一、一│0000000│六0、000│向台灣企銀辦理票││││││貼│└─┴────────┴───────┴───────┴────────┘
(五)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一│八八、一二、二七│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二│八九、二、二五│0000000│一五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三│八九、一、二五│0000000│一五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四│不詳│0000000│三五、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五│八九、二、二八│0000000│二二六、八七五│向地下錢莊調現│├─┼────────┼───────┼───────┼────────┤│六│八八、一二、二二│0000000│九三、六00│不詳│├─┼────────┼───────┼───────┼────────┤│七│不詳│0000000│九八、三六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八│八九、二、二二│0000000│一二0、000│向乙○○調現│├─┼────────┼───────┼───────┼────────┤│九│八九、三、二二│0000000│一三0、一00│不詳│├─┼────────┼───────┼───────┼────────┤│十│八九、二、一五│0000000│八二、000│不詳│├─┼────────┼───────┼───────┼────────┤│1│八九、二、二│0000000│九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1│九││││├─┼──────┼───────┼───────┼───────────┤│1│八九、三、二│0000000│九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2│五││││├─┼──────┼───────┼───────┼───────────┤│1│八九、四、二│0000000│九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3│五││││├─┼──────┼───────┼───────┼───────────┤│1│八九、三、二│0000000│六三、七八九│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4│九││││├─┼──────┼───────┼───────┼───────────┤│1│八九、四、二│0000000│二五一、六00│與卯○○換票││5│六││││├─┼──────┼───────┼───────┼───────────┤││八九、四、三│0000000│一七0、000│不詳││1│0││││├─┼──────┼───────┼───────┼───────────┤│1│八九、四、三│0000000│一七0、000│不詳││7│0││││└─┴──────┴───────┴───────┴───────────┘
二、辰○○部分: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六、一0、│0000000│四二三、000│不詳│││一三││││└─┴──────┴───────┴───────┴───────────┘
(二)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七、三、二│0000000│一二八、九六六│向台灣企銀票貼│││六││││├─┼──────┼───────┼───────┼───────────┤│2│八七、四、二│0000000│七三、八五0│向台灣企銀票貼│││七││││├─┼──────┼───────┼───────┼───────────┤│3│八七、四、二│0000000│二六三、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八││││├─┼──────┼───────┼───────┼───────────┤│4│八七、七、二│0000000│三八0、000│向台灣企銀票貼│││七││││├─┼──────┼───────┼───────┼───────────┤│5│八七、六、二│0000000│七四、三00│不詳│││0││││├─┼──────┼───────┼───────┼───────────┤│6│八七、九、三│0000000│一七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0││││├─┼──────┼───────┼───────┼───────────┤│7│八七、八、一│0000000│一六0、000│不詳│││四││││├─┼──────┼───────┼───────┼───────────┤│8│八七、九、一│0000000│一五八、000│向台灣企銀票貼│││八││││├─┼──────┼───────┼───────┼───────────┤│9│八八、一、一│0000000│九三、七八二│不詳│││0││││├─┼──────┼───────┼───────┼───────────┤│1│八七、一二、│0000000│一七0、000│不詳││0│一八││││├─┼──────┼───────┼───────┼───────────┤│1│八七、一二、│0000000│五八、000│不詳││1│八││││││││││├─┼──────┼───────┼───────┼───────────┤│1│八七、一一、│0000000│一五0、000│不詳││2│三0││││││││││├─┼──────┼───────┼───────┼───────────┤│1│八七、一二、│0000000│七二、四三八│不詳││3│三0││││││││││├─┼──────┼───────┼───────┼───────────┤│1│八八、二、一│0000000│一五0、000│不詳││4│││││││││││├─┼──────┼───────┼───────┼───────────┤│1│八八、三、一│0000000│一00、000│不詳││5│││││││││││├─┼──────┼───────┼───────┼───────────┤│1│八八、三、一│0000000│一二三、四00│不詳││6│五││││││││││├─┼──────┼───────┼───────┼───────────┤│1│八八、四、九│0000000│八五、000│不詳││7│││││││││││├─┼──────┼───────┼───────┼───────────┤│1│八八、一、一│0000000│九五、000│不詳││8│四││││││││││├─┼──────┼───────┼───────┼───────────┤│1│八八、二、一│0000000│六0、000│不詳││9│一││││││││││├─┼──────┼───────┼───────┼───────────┤│2│八七、一一、│0000000│六八、000│不詳││0│三0││││││││││├─┼──────┼───────┼───────┼───────────┤│2│八八、三、一│0000000│六0、000│不詳││1│九││││││││││├─┼──────┼───────┼───────┼───────────┤│2│八七、一0、│0000000│三00、000│不詳││2│二八││││││││││└─┴──────┴───────┴───────┴───────────┘
(三)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八、三、二│0000000│四0、000│不詳│││三││││├─┼──────┼───────┼───────┼───────────┤│2│八八、四、一│0000000│八0、000│不詳│││六││││├─┼──────┼───────┼───────┼───────────┤│3│八八、四、二│0000000│九0、000│不詳│││一││││├─┼──────┼───────┼───────┼───────────┤│4│八八、四、三│0000000│九0、000│不詳│││0││││├─┼──────┼───────┼───────┼───────────┤│5│八八、四、二│0000000│二00、000│不詳│││二││││├─┼──────┼───────┼───────┼───────────┤│6│八八、五、一│0000000│五0、000│不詳│││五││││├─┼──────┼───────┼───────┼───────────┤│7│八八、六一、│0000000│八0、000│不詳│││五││││││││││├─┼──────┼───────┼───────┼───────────┤│8│八八、五、二│0000000│一00、000│不詳│││五││││││││││├─┼──────┼───────┼───────┼───────────┤│9│八八、五、三│0000000│一00、000│不詳│││一││││││││││├─┼──────┼───────┼───────┼───────────┤│1│八八、六、二│0000000│一二0、000│不詳││0│一││││││││││└─┴──────┴───────┴───────┴───────────┘
(四)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八、六、二│0000000│四五、三八0│不詳│││一││││├─┼──────┼───────┼───────┼───────────┤│2│八八、七、三│0000000│八九、四三0│不詳│││0││││├─┼──────┼───────┼───────┼───────────┤│3│八八、八、一│0000000│五五、三八二│不詳│││六││││├─┼──────┼───────┼───────┼───────────┤│4│八八、七、三│0000000│八五、000│不詳│││一││││├─┼──────┼───────┼───────┼───────────┤│5│八八、七、一│0000000│四0、000│不詳│││九││││├─┼──────┼───────┼───────┼───────────┤│6│八八、九、二│0000000│二八三、六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七││││├─┼──────┼───────┼───────┼───────────┤│7│八八、八、二│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五││││├─┼──────┼───────┼───────┼───────────┤│8│八八、九、二│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七││││├─┼──────┼───────┼───────┼───────────┤│9│八八、一0、│0000000│一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二五││││├─┼──────┼───────┼───────┼───────────┤│1│八八、九、二│0000000│三00、000│不詳││0│七││││││││││├─┼──────┼───────┼───────┼───────────┤│1│八九、一、三│0000000│三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1│一││││││││││├─┼──────┼───────┼───────┼───────────┤│1│八八、九、三│0000000│一五0、000│不詳││2│0││││││││││├─┼──────┼───────┼───────┼───────────┤│1│八八、一0、│0000000│一五二、八00│不詳││3│一五││││││││││├─┼──────┼───────┼───────┼───────────┤│1│八八、一0、│0000000│一三0、000│不詳││4│三0││││││││││├─┼──────┼───────┼───────┼───────────┤│1│八八、一一、│0000000│一六0、000│不詳││5│九││││││││││├─┼──────┼───────┼───────┼───────────┤│1│八八、一二、│0000000│八三、四六六│向台灣企銀票貼││6│二五││││││││││├─┼──────┼───────┼───────┼───────────┤││八九、一、二│0000000│七九、六九八│向台灣企銀票貼││1│五│││││7│││││├─┼──────┼───────┼───────┼───────────┤│1│八八、一一、│0000000│一00、000│不詳││8│二0││││││││││├─┼──────┼───────┼───────┼───────────┤│1│八八、一一、│0000000│一00、000│不詳││9│三0││││││││││├─┼──────┼───────┼───────┼───────────┤│2│八八、一二、│0000000│一00、000│不詳││0│二0││││││││││└─┴──────┴───────┴───────┴───────────┘
(五)票號: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九、一、二│0000000│二00、000│向地下錢莊調現│││0││││││││││├─┼──────┼───────┼───────┼───────────┤│2│八九、三、二│0000000│二00、000│與甲○○換票│││四││││├─┼──────┼───────┼───────┼───────────┤│3│八九、一、二│0000000│二00、000│不詳│││0││││├─┼──────┼───────┼───────┼───────────┤│4│八九、三、二│0000000│五00、00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八││││├─┼──────┼───────┼───────┼───────────┤│5│八九、二、二│0000000│一五三、二00│與乙○○換票│││五││││├─┼──────┼───────┼───────┼───────────┤│6│八九、三、三│0000000│七七、四二0│向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貼│││0││││├─┼──────┼───────┼───────┼───────────┤│7│八九、二、二│0000000│五八、三00│向台灣企銀票貼│││八││││├─┼──────┼───────┼───────┼───────────┤│8│八九、二、二│0000000│一00、000│與乙○○換票│││0││││├─┼──────┼───────┼───────┼───────────┤│9│八九、四、二│0000000│二六四、三六0│與癸○○換票│││一││││├─┼──────┼───────┼───────┼───────────┤│1│八九、三、三│0000000│二一三、000│向台灣企銀票貼││0│一││││││││││├─┼──────┼───────┼───────┼───────────┤│1│八九、四、二│0000000│一六0、000│與癸○○換票││1│六││││││││││├─┼──────┼───────┼───────┼───────────┤│1│八九、四、一│0000000│一七二、六八0│與癸○○換票││2│六││││││││││├─┼──────┼───────┼───────┼───────────┤│1│八九、四、一│0000000│一一四、000│不詳││3│五││││││││││├─┼──────┼───────┼───────┼───────────┤│1│八九、五、一│0000000│六八、000│不詳││4│七││││││││││├─┼──────┼───────┼───────┼───────────┤│1│八九、四、二│0000000│六五、000│向台灣企銀票貼││5│五││││││││││├─┼──────┼───────┼───────┼───────────┤│1│八九、二、二│0000000│六三、二00│與乙○○換票││6│0││││││││││├─┼──────┼───────┼───────┼───────────┤│1│八九、二、二│0000000│七九、000│與甲○○換票││7│五││││││││││├─┼──────┼───────┼───────┼───────────┤│1│八九、三、三│0000000│二二三、六五0│向地下錢莊調現││8│0││││││││││└─┴──────┴───────┴───────┴───────────┘
三子○○部分:
(0)0000000─0000000┌─┬──────┬───────┬───────┬───────────┐│編│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使用方式││號│││││├─┼──────┼───────┼───────┼───────────┤│1│八五、四、一│0000000│四五、六六二│向台灣企銀票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