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德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丙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德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德源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簡德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簡德源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花簡字第3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柏志附表:受刑人簡德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6.25│99.06.26│99.06.29│├────────┼────────┼────────┼────────┤│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62號等│偵字第3062號等│偵字第30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33號│33號│33號││├────┼────────┼────────┼────────┤││判決日期│102.08.27│102.08.27│102.08.27│├───┼────┼────────┼────────┼────────┤││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判決││33號│33號│33號││├────┼────────┼────────┼────────┤││判決│102.08.27│102.08.27│102.08.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79號│執字第1979號│執字第1979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07.12│99.07.23│99.08.19│├────────┼────────┼────────┼────────┤│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62號等│偵字第3062號等│偵字第3062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33號│33號│33號││├────┼────────┼────────┼────────┤││判決日期│102.08.27│102.08.27│102.08.27│├───┼────┼────────┼────────┼────────┤││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判決││33號│33號│33號││├────┼────────┼────────┼────────┤││判決│102.08.27│102.08.27│102.08.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79號│執字第1979號│執字第1979號│└────────┴────────┴────────┴────────┘┌────────┬────────┬────────┐│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0.09│99.10.25│├────────┼────────┼────────┤│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88號等│偵字第3588號等│├───┬────┼────────┼────────┤││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102年度花簡字第││事實審││338號│338號││├────┼────────┼────────┤││判決日期│102.10.14│102.10.1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102年度花簡字第││判決││338號│338號││├────┼────────┼────────┤││判決│102.11.12│102.11.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40號│執字第2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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