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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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長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長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長溪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903號刑事判決書、103年度交簡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90,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台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11月24日凌晨│101年1月30日凌晨│││0時許│1時2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0976號│93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速偵字第71│││││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3年度交簡字第││實││5903號│189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3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3年度交簡字第││決││5903號│1890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15日│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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