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高偉傑

陳慶仲

李秀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勵 律師

附民被告 韓沂宏 住○○市○○區○○○街00巷00號00樓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子禎

附民被告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伸賢

附民被告A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被告A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另為裁定處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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