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忠政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梁忠政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是兩造約定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有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據(壢簡卷第10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2,000萬元(本院卷一第11頁民事裁定),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75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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