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
附民原告 林進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律師
附民被告 黃文亭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謝承益
法官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