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四號選任辯護人彭巧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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