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調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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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甲○○
            4樓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
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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