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81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敘明對本件被告乙○○之請求權基礎及主
  張之法律關係)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