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81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敘明對本件被告乙○○之請求權基礎及主
張之法律關係)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