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4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婚字第124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