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涉上揭犯罪,原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數件併案事實有待調查,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著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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