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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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2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母,因家中育有1子,父母親均無工作,且有86歲老奶奶需要扶養,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之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乙○○係被告被告甲○○之母,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自係合法,核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雖坦承犯行,惟所犯係加重竊盜罪,亦自承於94年10月間尚有他件加重竊盜罪,參酌被告前已因連續結夥3人竊盜罪(5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在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罪之虞,而於95年2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甫就被告於94年12月9日加重竊盜犯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顯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