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丁○○
乙○上一人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丙○○以上當事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丁○○、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一、上訴人丁○○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
二、上訴人乙○訴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捌拾陸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述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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