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告亞比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國雄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艾爾派克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建華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專利師
陳文郎 專利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艾爾派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前於民國95年3月3日以「連續充氣的空氣密封體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8873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並於98年2月10日讓與登記予原告。參加人艾爾派克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專利法第22條第
4項及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1年7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修正前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被告以101年11月30日(101)智專三(一)04078字第101213579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作成應撤銷專利權之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年7月17日經訴字第1020610402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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