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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