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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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在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黎錦福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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