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7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壽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043、20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壽延犯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偽造之「Candy」、「ElvisJen」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Candy」、「ElvisJen」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洪壽延前因: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3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裁定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10月14日、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㈢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易緝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2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數罪接續執行,於90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裁定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年9月6日;㈤犯贓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3號裁定,就前揭㈢部分裁定減為期徒刑3月,與㈡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8月;上開㈣部分經裁定減為期徒刑4月;上開㈠部分,經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1年6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上開㈤、㈥部分,經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經與前述殘刑3年9月6日接續執行後,於97年1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98年11月30日某時許,在其與胞妹 洪嘉玲 、妹婿 陳建輝
共同居住之(改制前)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2樓居住處,竊取洪嘉玲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陳建輝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1張得手,旋即離去。
㈡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
洪嘉玲、陳建輝之同意,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冒用前揭信用卡真正所有人洪嘉玲、陳建輝之身分,先後盜刷上開所竊得信用卡,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洪嘉玲之署名「Candy」及陳建輝之署名「Elvis
Jen」(起訴書誤載為「Elvisjen」),用以表示係洪嘉玲、陳建輝本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向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並作為該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再將偽造完成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洪嘉玲、陳建輝本人持卡消費,並分別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足生損害於洪嘉玲、陳建輝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對於客戶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告訴人洪嘉玲、陳建輝、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銀訴由(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洪壽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壽延先後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 王曼如李念祖侯順堂 分別於警詢時指訴;證人即告訴人洪嘉玲、陳建輝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上海商銀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國際信用卡遺失/被竊異常交易處理記錄表影本各1份、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1份、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14幀等附卷可稽,可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洪壽延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同時、地竊取被害人 洪嘉伶 、陳建輝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㈡又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
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先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地,持洪嘉伶及陳建輝上開信用卡共3張,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造「Candy」及「ElvisJen」之署名,表示其確認該等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該特約商店之意,復持以交付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自足以生損害於洪嘉伶、陳建輝、各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正之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交付各該商品予被告之行為,均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一、二、三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均係基於單一盜刷信用卡消費之決意,為達成各該犯行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與編號5、附表一編號10與編號11至14、附表二編號2與編號3、附表二編號8與編號9、10、附表二編號32與33、3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係分別持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盜刷,且盜刷之時間密接,受侵害之特約商店亦相同,屬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除上開屬接續犯以外之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間,時間並非密接,特約商店亦非相同,顯非接續行為,此等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此部分屬於接續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係贅載,亦予更正。被告前曾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甫於97年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甫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昔有多項前科紀錄,已如前述,素行非佳,其正
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謀求生計,反竊取被害人所有之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財物,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且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㈣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店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Candy
」、「ElvisJen」之署名,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因已交付行使於特約商店,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洪壽延冒用「洪嘉玲」名義盜刷洪嘉玲合作金庫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間│地點│消費金額│所犯罪名及│簽帳單上應│││││(新台幣)│所處之刑│沒收之署押│├──┼──────┼─────────┼─────┼───────┼──────┤│1│98年12月30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9時15分│99號「台灣中油蘆洲││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98年12月30日│新北市○○區○○路│8,221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3時03分│182號「大潤發景平││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98年12月31日│新北市○○區○○路│2,854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1時18分│69號「台灣中油永和││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永利路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4│99年1月1日│桃園縣○○鄉○○路│484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0時2分│3段167號「台亞林││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口第二交流處南站加││犯,處有期徒刑│││││油站」││肆月。│││││││││├──┼──────┼─────────┼─────┼───────┼──────┤│5│99年1月1日│桃園縣○○鄉○○路│1,500元│同上(與編號4│偽造「Candy│││10時7分│3段167號「台亞林││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口第二交流處南站加││係)│││││油站」││││├──┼──────┼─────────┼─────┼───────┼──────┤│6│99年1月2日│新北市○○區○○路│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3時53分│69號「中油永和永利││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路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7│99年1月3日│新北市○○區○○路│6,99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2時47分│2段235號地下1樓│(起訴書誤│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站」│載為6900元│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時1分│3段283號「連城加││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油站有限公司」││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5時58分│69號「台灣中油永和││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永利路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0│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299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0時59分│2段295號地下1樓││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1│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299元│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21時00分│2段295號地下1樓││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店」││係。││├──┼──────┼─────────┼─────┼───────┼──────┤│12│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299元│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21時01分│2段295號地下1樓││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店」││係。││├──┼──────┼─────────┼─────┼───────┼──────┤│13│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299元│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21時01分│2段295號地下1樓││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店」││係。││├──┼──────┼─────────┼─────┼───────┼──────┤│14│99年1月4日│新北市○○區○○路│299元│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21時02分│2段295號地下1樓││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家樂福中和店」││係。││├──┼──────┼─────────┼─────┼───────┼──────┤│15│99年1月5日│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4時06分│路305號台北加油站││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合盟有限公司」││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6│99年1月9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時45分│1段76號「中華石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成泰加油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7│99年1月11日│新北市○○區○○路│3,602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5時46分│1段41號「頂好超市││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三重三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8│99年1月11日│新北市蘆洲區 中山 一│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6時58分│路417號「全國加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蘆洲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9│99年1月11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1時54分│629號「四十張加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0│99年1月12日│桃園縣龜山鄉文化1│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5時15分│路33號「中油林口工││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三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1│99年1月12日│新竹縣關西鎮上山屯│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2時28分│14之10號「中油關西││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服務區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2│99年1月14日│新北市○○區○○路│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4時47分│177號「高加加油站││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3│99年1月17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6時43分│3段49號「國園加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4│99年1月18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4時15分│629號「四十張加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5│99年1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4時59分│路417號「全國加油││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站蘆洲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6│99年1月19日│新北市○○區○○路│1,037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6時50分│4段27號「小北百貨││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三重店」││,處有期徒刑肆│││││││月。││├──┼──────┼─────────┼─────┼───────┼──────┤│27│99年1月19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1時09分│1段1號「中油重陽││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路站」││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8│99年1月19日│新北市○○區○○街│7,999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22時01分│340號1之3樓「燦││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坤3C南勢角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9│99年1月20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5時6分│177號「高加加油站││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0│99年1月20日│新北市○○區○○路│1,012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10時52分│4段27號「小北百貨││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三重店」││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合計│45,694元(起訴書誤載為45,744元)│└───────────────────┴────────────────────┘附表二:被告洪壽延冒用「陳建輝」名義盜刷陳建輝上海商銀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間│地點│消費金額│所犯罪名及│簽帳單上應│││││(新台幣)│所處之刑│沒收之署押│├──┼──────┼─────────┼─────┼───────┼──────┤│1│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0時30分│69號「台灣中油永和││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永利路站」││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0時51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257元│同上(與編號2│偽造「Elvis│││0時53分│170號「OK超商土城││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延吉店」││係)。│1枚│├──┼──────┼─────────┼─────┼───────┼──────┤│4│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3,318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8時11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5│98年12月2日│新北市○○區○○街│2,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7時27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6│98年12月2日│新北市○○區○○街│2,08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0時19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7│98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街│1,16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0時14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8│98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街│492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5時20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9│98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街│492元│同上(與編號8│偽造「Elvis│││15時21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有店」││係)。│1枚││││││││├──┼──────┼─────────┼─────┼───────┼──────┤│10│98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街│492元│同上(與編號8│偽造「Elvis│││15時22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有店」││係)。│1枚│├──┼──────┼─────────┼─────┼───────┼──────┤│11│98年12月5日│屏東縣○○鄉○○路│1,72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9時00分│15之2號「桂豐加油││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站」││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2│98年12月6日│新北市○○區○○街│2,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5時53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3│98年12月6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9時30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4│98年12月6日│新北市○○區○○街│1,099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0時46分│4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享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5│98年12月7日│新北市○○區○○路│1,38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3時27分│1段39號「琦雅體育││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用品有限公司」││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6│98年12月7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5時06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7│98年12月7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2時00分│830號「全國加油站││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國揚站」││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8│98年12月7日│新北市○○區○○街│1,606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3時54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19│98年12月9日│新北市○○區○○路│6,676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2時40分│182號「大潤發景平││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0│98年12月11日│新北市○○區○○街│1,56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4時27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1│98年12月12日│新北市○○區○○街│1,05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7時26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2│98年12月12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6時33分│427號1樓「OK超商││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中和景新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3│98年12月13日│新北市○○區○○街│1,361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3時56分│117號「OK超商中和││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秀峰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4│98年12月13日│新北市○○區○○街│1,002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2時46分│9號「OK超商永和民││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5│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0時16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6│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路│1,01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8時50分│45號1樓「OK超商永││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和永利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7│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街│1,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7時41分│427號1樓「OK超商││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中和景新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8│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路│1,62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9時09分│45號1樓「OK超商永││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和永利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9│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0時23分│3段283號「連城加││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油站有限公司」││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0│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街│2,0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8時28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1│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街│155元│同上(與編號30│偽造「Elvis│││8時29分│170號「OK超商土城││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延吉店」││係)。│1枚│├──┼──────┼─────────┼─────┼───────┼──────┤│32│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1時12分│2段298號「OK超商││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永和博愛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3│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500元│同上(與編號32│偽造「Elvis│││11時12分│2段298號「OK超商││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永和博愛店」││係)。│1枚│├──┼──────┼─────────┼─────┼───────┼──────┤│34│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1,000元│同上(與編號32│偽造「Elvis│││11時13分│2段298號「OK超商││部分屬接續犯關│Jen」之署押││││永和博愛店」││係)。│1枚│├──┼──────┼─────────┼─────┼───────┼──────┤│35│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6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5時46分│470號「中油新店中││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正路站」││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6│98年12月18日│新北市○○區○○路│89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6時47分│96號「華中橋加油站││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7│98年12月18日│新北市○○區○○街│1,048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5時21分│170號「OK超商土城││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延吉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合計│47,093元│└───────────────────┴────────────────────┘附表三:被告洪壽延冒用「陳建輝」名義盜刷陳建輝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間│地點│消費金額│所犯罪名及│簽帳單上應│││││(新台幣)│所處之刑│沒收之署押│├──┼──────┼─────────┼─────┼───────┼──────┤│1│98年12月20日│新北市○○區○○路│292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5時7分│1段76號「 中油成泰 ││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站」││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2│98年12月22日│新北市蘆洲區中正一│499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2時13分│路297號「 燦坤 3C蘆││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洲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3│98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街│1,985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3時47分│5號「小北百貨中山││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店」││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4│98年12月26日│新北市○○區○○路│500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22時12分│260號「中油中和站││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犯,處有期徒刑│1枚││││││肆月。││├──┼──────┼─────────┼─────┼───────┼──────┤│5│98年12月27日│新北市○○區○○路│10,888元│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14時18分│3段200號「燦坤3C│(起訴書誤│造私文書罪,累│Jen」之署押││││土城金城店」│載為10,880│犯,處有期徒刑│1枚│││││元)│肆月。││├──┴──────┴─────────┼─────┴───────┴──────┤│合計│14,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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