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局長訴訟代理人 潘靜雯 被上訴人伸利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慶凌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上訴人代表人洪吉山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伸利興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貨物稅事件,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於105年6月1日宣判,被告代表人於105年5月30日變更為 吳英世 (自派令發布日生效),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洪吉山於105年6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