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文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