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清連 律師即李泰
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92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