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清連 律師即李泰
  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92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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