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2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昭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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