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2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昭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