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又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小包(驗後淨重0.03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