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號聲請人 洪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祥美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