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丁○○、台北鄉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乙○○、丁○○、台北鄉廈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對相對人甲○○、乙○○、丁○○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未釋明台北鄉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未提出相關欠費證明資料,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之,該裁定於99年1月27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並於99月2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雖於民國99年2月5日陳報補正狀一紙,惟該補正狀底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且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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