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陳慧英 相對人 陳柏任 (即 周金緞 之繼承人)
張國鴻 (即周金緞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周金緞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1月2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7年10月2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周金緞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周金緞已於108年6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家良108司繼2964字第1090011422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新庄││252-72│75│1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236│雲林縣斗南鎮新│雲林縣斗南鎮雲│住家用、加強磚│一層49.14│103.41│1分之1│││0││庄段新庄小段25│林路三段619巷2│造、2層│二層49.14│││││1││2-72地號│弄4號││電梯樓梯間5.1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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