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黃威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明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