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告 陶俐君 被告 張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43,936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11.57平方公尺×4/5156,000元/平方公尺=1,443,936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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