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4年度易字第611號、95年度簡字第4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4月確定,於95年6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5月26日,此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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