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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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邱麗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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