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2月7日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728、2784
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例第6條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