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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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7
1、7242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585 號裁定(113.05.20)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585 號裁定(113.05.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465 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55 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56 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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