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根清 即合冠璋電子開發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寶大科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