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53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淑美法官莊珮吟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