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2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求愛三兄弟DVD3片、夜王DVD2片,已由被告出售予告訴代理人,並以掛號郵寄之,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且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之供述互核相符,足認扣案物品之所有權已移轉予告訴代理人。是扣案物品既非被告所有之物,揆諸前開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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