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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