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964號、第9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