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4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8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貴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