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鴻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木己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陳國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