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賴慧玲
被 告 邱炎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95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