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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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9號聲請人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琮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受讓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與相對人間之債權,並與台灣金聯公司於民國95年6月7日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將本件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相對人最新戶籍所載地址送債務人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退回,為此聲請對相對人公示公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查相對人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長 胡沈錦綢 代表相對人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即應向胡沈錦綢住居所為送達。聲請人僅向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送達,而遭受退件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又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之規定,除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則依法聲請人應對其董事長、 胡炳堯 、董事 胡世義 、董事 胡世揚 送達。聲請人未對上開董事住居所送達(聲請人亦未提出上開董事戶籍謄本),於法亦有未合(況且聲請人對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送達之事務所與所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公司所在地不符)。至相對人甲○○部分,聲請人所送達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1樓,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住所為同路104號,則其於退件後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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