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序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雅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相對人黃雅萍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非個人)。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