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晉睿 訴訟代理人 陳姮娟 被告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宥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