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紘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紘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紘瑋因竊盜、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6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紘瑋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3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強盜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應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於101年6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411號函暨所附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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