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宸 如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3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萬3,16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48萬2,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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