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俊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慶憲 、 陳芬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簡慶憲、陳芬芬原因事實之依據及證明文件到院。(原附本票載有「禁止背書轉讓」,無從對簡慶憲、陳芬芬2人為請求)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