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一О九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算,逾期在
六個月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