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三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三三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解惟本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法官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