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請求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依約正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並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
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詎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八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99,773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另為附卡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宜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