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胡靄萍郭孝偉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愛琴 即郭孝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靄萍、王愛琴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孝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 郭孝寬郭美琴 之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郭孝寬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死亡,依法並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0九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郭美琴已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八日遷出國外,依首開規定,支付命令不得向國外送達,故此部分之聲請亦應駁回。
五、如債務人胡靄萍、王愛琴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